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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是整个家园合作的主体对象。家园合作是提供这种教育模式的各主体之间的合作。意识到这一活动的参与对象是涉及到幼儿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的所有主体人,也就使得我们在正确处理家园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教育权利的问题如到底是幼儿园领导家庭还是家庭领导幼儿园,是幼儿教师指导家长还是家长指导教师。
幼儿在整个家园合作的教育模式中不单单是一个客观的教育对象。既然幼儿是活生生的一个主体的人,他就必然在家园合作中主动参与到整个的活动中来。幼儿的主体对象的角色作用也就体现了幼儿作为一个主观能动的人出现在家园合作教育模式中,并发挥着其主动创造、参与家长与教师、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教育交流、教育融合和教育合作中来。幼儿的参与家园合作的主体性使得其中的各个教育主体和参与主体都成为互相联系的有机主体,每个涉入其中的主体都既是教育的合作者,又是教育的受益者。幼儿通过其主动性参与也造就了幼儿园与家庭、幼儿教师与家长之间沟通的顺畅渠道,使各方在幼儿主体人的需要和兴趣中更有效地促进和增强家园合作的针对性。
三、幼儿是家园合作的重要评价者
家园合作的成功与否,家园合作中促进幼儿健康发展与否,需要有一个良好而稳定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建立是在了解家园合作具体实施、活动组织及参与者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作为家园合作的指向对象,幼儿在其中既是被评价者又是教育效果的评价者。而教育者、合作者既有幼儿园、教师,又有家庭和家长,双方既是家园合作的主体,也是家园合作教育的最终评价者,双方都有权利评价教育的效果,也有权利指导幼儿根据现实的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有效的教育策略。这是在整个家园合作中对处于共同的合作目标而进行一系列评价和指导。幼儿在家园合作中影响其身心发展与否的,不仅仅是成人的单方面的评价,作为整个合作教育目标的最终受益者和被教育者,幼儿也不自觉地参与到整个评价过程当中。并且通过幼儿自身的评价及其对家长和教师做出的评价,使得家长和教师能够通过幼儿的及时反馈在家园合作教育过程中进行自主的教育反思,以促进合作的科学化与目标的切实性。
要引起注意的是,幼儿在家园合作中的评价者的作用不是教育者有意识赋予给幼儿的,而是这种主动的评价权利是幼儿作为一个正在发展着的人、一个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影响的人主动参与活动并进行能动反应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幼儿的这种权利。也即是说,教育者要敢于接受幼儿的评价,敢于面对家园合作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进行反思,敢于向幼儿学习,进而更有效地促进家园合作关系的教育作用,更有效地提升家园合作的科学性、反思性与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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